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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腊月就是年
马上就是2023年春节了
很多市民关心
禁鞭政策是否有变?
最新回应来了
今年鄂州
禁鞭政策仍保持不变
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在鄂州市实行禁鞭措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守护鄂州蓝天、彰显城市文明的重要举措。
2023年鄂州将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确保前期创城成果和鄂州空气质量持续提升,因此,2023年春节期间,鄂州市禁鞭政策没有变化。2016年9月9日发布的《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继续施行。
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鄂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施行扩大。扩大后的禁鞭区域为:东至球团厂专用铁路线,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经济开发区大闸社区、内河社区、樊川社区和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北抵长江。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鄂城区政府、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城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鞭工作。公安机关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机关。
四、在禁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市人民政府或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八、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为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等规定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禁放要求如下:
各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主城区及周边
区域为:东至球团厂专用铁路线,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樊口社区、樊川社区,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和长堤股经社、杜沟股经社,北抵长江;
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
包括:临空经济区新庙镇、燕矶镇、杨叶镇、沙窝乡全境;鄂城区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梁子湖区禁鞭区域
依据《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主要集镇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所规定的太和、东沟、梁子、沼山、涂家垴、梧桐湖新区等主要集镇范围。
下列特定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
(1)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4)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5)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7)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8)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时段禁止燃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相关违法行为举报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7-60876666(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提示